10月22日,开屏新闻记者获悉,河南省周某、范某销售从海外走私的国家禁止销售的冷冻肉品,被当地公安民警、市场监管部门查获。近日,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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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某,男,28岁,小学文化,务农,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人。范某,男,37岁,初中文化,务农,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人。
2023年8月份,周某明知冯某(另案处理)等人出售从海外走私的国家禁止销售的冷冻肉品,仍组织李某等4人(另案处理)将冯某等人从海外走私的国家禁止销售的4车冷冻肉品,从浙江省平阳县鳌江边一码头运送至河南省鄢陵县境内销售。
2023年8月18日下午,周某、范某等人跟车护送,当货车沿高速行驶至鄢陵南服务区时,其中一车肉品被睢县公安民警查获。当晚20时许,另外3车肉品在鄢陵县下高速时,被鄢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查获,共计41.69吨。
冷冻肉品被查获后,周某找熟人将被睢县公安民警查获的一车肉品要回,并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后,将该批肉品更换包装送至郑州市一冷库存放,查获后经称重有7.71吨。
经鉴定,被查扣的冻肉产地为丹麦,均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禁止输入的肉类及其制品。2023年10月13日,周某、范某被抓获归案,11月21日被批准逮捕。
02
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周某、范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,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,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。
被告人周某、范某共同犯罪,在其中一车冻肉的销售中起主要作用,均系主犯,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;在其中3车冻肉(共计41.6吨)的销售中起辅助作用,均系从犯。对于其中3车冻肉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销售,属于犯罪未遂。
2024年6月27日,鄢陵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:被告人周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;被告人范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。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49.4吨冻肉,由扣押机关鄢陵县公安局依法处理。
03
一审宣判后,被告人周某、范某不服,以一审认定事实错误、量刑不适当为由提出上诉。2024年8月30日,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
二审法院认为,上诉人周某、范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,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,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。上诉人周某、范某系共同犯罪,在从睢县公安处要回的一车冻肉的销售中起主要作用,均系主犯,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;在3车冻肉的销售中起辅助作用,均系从犯,应当从轻处罚;对全部4车冻肉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完成销售,均系犯罪未遂,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。上诉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系坦白,可从轻处罚。一审法院定罪准确,审判程序合法,但认定销售给他人的犯罪行为系既遂错误,认定销售的数量错误,应当依法改判。
10月14日,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此案的终审判决:上诉人周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。上诉人范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。
开屏新闻记者 夏体雷
一审 夏体雷
责任编辑 罗秋旭
责任校对 杨飏
主编 熊波
终审 编委 李荣